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集团公司科技发展战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建设,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山西省、太原市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职能、运行与管理、科技开发项目管理、科技开发经费管理、科技开发项目的推广应用、科技人员的奖励等内容,适用于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和各研究室。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集团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公司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集团公司技术人才的培养基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建设,旨在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科技、人才优势,利用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结合,以提高公司自主开发能力,为公司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中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科技开发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科技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由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三个层次组成,分别由技术中心主任委员会,技术中心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研究室担任。第六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任由总工程师杨印旺兼任,技术中心副主任由安明、刘淑芳、肖华只、李英涛、张洁玙五名同志担任,同时设六位主任委员。决策层负责集团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技术政策及重大科技项目的策划、审查、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及科技经费投入。
第八条 决策层下设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由公司各专业技术骨干、分公司主任工程师或具有丰富经验、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参与集团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技术政策及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审查、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及科技经费投入;负责技术中心的开发方向、课题选项、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及结合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评估。
第九条 技术中心管理层包括技术中心办公室、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资金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理办公室、市场开发部、造价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设备管理部等十一个部门组成。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确定科技开发过程中人员调配与引进资金,对外合作和项目成果验收,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等;各职能科室履行相关职能。
第十条 执行层由六个研究室和根据科技项目需求组建的科技攻关小组组成。负责实施技术开发创新、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与应用技术引进、消化和二次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职责
1、组织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为公司的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
2、收集项目相关资料,主持年度技术攻关课题的确定。
3、.组织技术研究与攻关工程施工技术难题,。
4、负责组织课题项目的调查、组织、研究、实施、总结、改进。
5、负责科技成果的立项、组织实施、审报;负责企业专利研究、开发、申报,开展技术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评估、论证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公司内外的推广应用。
6、参与制定和实施公司科技发展战略及公司技术开发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7、组织收集、分析与公司相关的国内外新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技术发展动态,为公司的技术发展决策提供信息和服务。
8、针对新技术开发,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参与人力资源部组织的科技人员深造、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对拟引进的先进技术,制定专项培训与学习计划,使其及时应用与改进,形成具有综合实力的专有技术。
9、参与建立有效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以利于留住现有人才,招聘高端人才,吸引外部技术人才以各种方式为公司工作,制定完善技术中心关于企业人才建设、科技进步等相关制度,建立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真正做到才为我用,人尽其才。
10、负责与部、委、厅、局相关部门联系,争取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科技项目。
11、负责与企业外部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设计部门的技术合作,建立外部专家库,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和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12、负责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管理。
13、负责办理技术中心在科技开发中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报批工作。
14、技术中心在有条件时,可以承担外部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活动,增加企业收入、提高研发水平。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技术人员与其他研究室人员采取相对流动的形式,根据课题需要,确定承担科技项目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所属各研究室、分公司、子公司相关技术科室,按月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提交科技开发计划表和开工项目报表,定时汇报开工项目、项目中的新技术应用、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资金使用等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科技工作计划。技术中心每年向集团总公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规划。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收集项目相关资料,主持年度技术攻关课题的确定,进行科技成果的立项、组织实施、审报。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执行层可根据科技项目性质按以下模式运行:
1、研究室主要负责共性、关键性项目的开发,并为集团公司范围的科技创新提供试验、检测和科技信息服务。
2、各研究室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结合相关单位的施工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应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
3、各研究室与相关单位科技系统结合,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新研究室成立程序
1、成立条件
研究室的建立充分考虑技术领域对于资质范围内全部类型工程的覆盖,现满足公司技术发展和经营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资质范围的扩大,可增设研究室。申请成立研究室的条件如下:
1)为集团公司新核准资质范围。
2)有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规划,能有效的开展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3)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实力,能保证技术研究所必要的投入,不断完善技术研究室建设。
4)申请时有新任务,可供科技项目实施。
2、设立新研究室的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最新基本资料。
2)经技术中心综合办公室,报决策层讨论通过。
3)颁发公司技术研究室证书。
3、新研究室的考核
技术中心对各研究室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室,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第四章 科技开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的技术创新项目:1、列入国家、部计划的项目;
2、列入省市有关委、办、局的项目;
3、列入技术中心计划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一般科技开发项目由各研究室或分公司、子公司自行立项管理,立项情况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备案,以便了解情况和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重点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由决策层决策启动后,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向集团总公司提出立项申请并争取集团总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结合工程实施的项目或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可随时申请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向技术中心申请立项:
1、申请列入国家或省市、部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
2、申请列入市有关委、办、局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
3、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发展规划的、超前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项目;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可能形成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5、具有技术创新点,有可能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部、市的科技项目,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由技术中心办公室组织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和协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或各研究室的科技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论证立项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集团公司投入或资助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报集团总公司立项的、与集团总公司)签定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申请成果鉴定、验收的程序以及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工作,按照《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将成果资料报技术中心办公室备案;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成果鉴定、验收和科技进步奖励的申报工作,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中心科技开发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科技开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中心的经费来源:1.申请省、市科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合同项目所获得的科技开发资金;
2、作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由其拨付的年度科技开发资金。
3、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自筹的科技开发经费;
4、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咨询服务费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资金管理部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帐核算,保证研究经费的专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技术开发经费的支出范围和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技开发项目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人员及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随时关注科技成果的认定工作,并及时推广。第三十条 由技术中心办公室通过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网页进行推广。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同类工程进行定向专题推广应用。
第七章 技术中心人员任用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中心长期任用人员基本要求: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并在某一专业具有专长。
2、具有工程技术类、设备制造类、岩土勘察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该专业三年以上者。
3、熟悉并善于了解国内外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适应本公司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的需要,并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4、工作踏实,肯于钻研。
第三十三条 技术中心外聘人员基本要求:
1、本着与本技术中心人员结构呈互补的原则。
2、在与本集团公司研发方向一致,并有较高造诣,能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专家和具有战略决策能力的专家。
3、具有高级职称或某专业执业资格水平的专家。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中心从集团公司投入的开发经费中设立奖励基金。每年根据课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投资大小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把课题成果、获奖证书、科技论文等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聘用、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积极提高科技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技术交流活动,使其加强创新意识,更新知识结构,同时注重对技术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充分发挥其创新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立足公司现有的人才资源,采取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现有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果,这是技术中心现阶段人才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技术中心人员考核与资惩办法
1、由技术中心组织,组成固定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技术中心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组依据被考核者的实际表现及项目大小和经济效益评估结果,予以评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70-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3、技术中心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不聘;基本合格者予以黄牌警告;合格者继续聘用;优秀者予以奖励,连续三年成绩优秀的向公司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优先晋升职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